會員復權申請
依據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,事業手冊業務須知『守則4-4;4-5』之規定,經新益美台灣分公司自動停止其經銷商資格者,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恢復經銷商資格︰
(1) 為顧及遭受上條規定停止其經銷商資格,得以再恢復其經銷商品活動,准其申請恢復經銷商資格。
(2) 申請人申請恢復經銷商資格之同時,在7天內同時購買新益美台灣分公司系列商品(不含輔銷品)或綁定益起購方案,始准其申請,逾期將恢復停權狀態。
(3) 申請恢復經銷商資格者,得按其原有職級認定,至其原有下屬之所有經銷商,則不再歸屬該復權之經銷商,以示公平。
(4) 申請恢復經銷商資格者,其推薦人不得變更,如其直屬推薦人亦遭停止經銷商資格,又同時申請恢復時,其推薦人則緊縮至未曾受停權之經銷商。
(5)恢復原職級之經銷商,其經銷商編號不變。